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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修訂會員持續教育辦法第五條「其他性質活動」,就參與專題研究、演講、論文發表、擔任講師之權數與上限的鼓勵機制,提供學分換算時數的權重改為1.5倍。第四條「組織性質活動」比照此鼓勵機制,調整第四條第二項第4點之講師時數1小時以1.5小時計。
修正建議案業經第二十九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,依辦法規定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。
詳細條文請查閱學會首頁>規章準則>會員規章>會員持續教育辦法